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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

 

    人防工程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1993121施行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人防工程作为国家战备资产,平时应列入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由各部门人防办实行集中管理。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向所在部门人防办提出申请,与部门人防办签订安全使用人防工程协议书和有偿使用协议书,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统一制发的使用证书,并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备案”。199771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称“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19985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称“北京市人防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从暂行规定的规定来看,人防工程属于国有资产,由人防部门代表国家使用、收益,而人民防空法及北京市人防规定则规定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收益。以上三个规范性文件存在一定冲突,但人民防空法属于法律的范畴,在效力上优于属于行政规章的暂行规定。而且暂行规定颁布于1993年,在当时的条件下,社会力量从事的房地产开发刚刚起步,绝大部分的房产以及房产附属的人防工程还都是由国家投资建设,产权亦归国家所有,而到了今天,房地产建设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部分房产及人防工程已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暂行规定关于人防工程属于国有资产的规定已不再适用。因此,关于人防工程的使用、收益,应适用人民防空法与北京市人防规定,即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并获得收益,但应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有关证照。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区人防办“收回”某小区地下室的管理权,并将其承包给某物业公司与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人民防空法与北京市人防规定,应属无效。

  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的使用、收益权归投资者,但回避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正是由于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存在法律空白,导致很多地方的人防办仍然根据暂行规定行使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这也是最近以来人防工程领域矛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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