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从暂行规定的规定来看,人防工程属于国有资产,由人防部门代表国家使用、收益,而人民防空法及北京市人防规定则规定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收益。以上三个规范性文件存在一定冲突,但人民防空法属于法律的范畴,在效力上优于属于行政规章的暂行规定。而且暂行规定颁布于1993年,在当时的条件下,社会力量从事的房地产开发刚刚起步,绝大部分的房产以及房产附属的人防工程还都是由国家投资建设,产权亦归国家所有,而到了今天,房地产建设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部分房产及人防工程已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暂行规定关于人防工程属于国有资产的规定已不再适用。因此,关于人防工程的使用、收益,应适用人民防空法与北京市人防规定,即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并获得收益,但应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有关证照。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区人防办“收回”某小区地下室的管理权,并将其承包给某物业公司与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人民防空法与北京市人防规定,应属无效。
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的使用、收益权归投资者,但回避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正是由于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存在法律空白,导致很多地方的人防办仍然根据暂行规定行使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这也是最近以来人防工程领域矛盾频发的深层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