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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防设备设施的保护政策问题

关于对人防设备设施的保护政策问题

    国家为战时防空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战时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的物质基础。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或集体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就是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受侵害,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体现。因此,无论是国家、集体、单位、个人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设施,都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这里所说的“破坏”,是指损毁或者采用其他不法手段,造成改变人民防空设施的结构,使其防空功能失效或者降低防护效能,或者损坏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侵占”,是指用非法手段占有公共的、单位的或者个人的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不得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和新建地面建筑等活动;二是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因为,这些活动和作业都可能对人民防空工程造成危害,或者堵塞孔口及道路,或者降低工程防护能力,影响到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
    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这里所说的“废水”,是指影响水体有效利用、造成水质恶化的污水和其他水质。这里所说的“废气”,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内外部环境有污染的气体,如二氧化碳、氯气、硫化氢、碳氧化物等。这里所说的“废弃物”,是指能引起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固体废弃物,如废碴、垃圾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废弃物,将污染人民防空工程内部环境,直接影响到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甚至引起人民防空工程内部结构发生变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效能等。
    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爆炸”物品是指******、炸药、爆竹以及其它爆炸物品等;“剧毒”物品是指有剧烈的毒性,只要有少量进入人体器官就能导致死亡、重伤后果的物品;“易燃”物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烧,造成火灾的物品,如汽油、酒精等;“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线,能给人体带来严重损害的物品。人民防空工程内储存这些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带来严重后果,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本条规定的“三个不得”是禁止性规范,违反本条规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按照现行工程造价补偿。


    分散设置在各单位的警报设施,是城市人民防空警报网的组成部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和附近居民实施防空掩蔽。由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设置在本单位的警报设施,是我国长期以来,推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社会化管理行之有效的措施。目前,各个城市都是这样做的,效果很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使其随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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